2025年,欧洲议会正式通过《关键原材料法案》(Critical Raw Materials Act,简称CRMA)的修订文本,这是继2024年该法案生效后欧盟在原材料战略领域的又一次重大政策调整。修订后的法案首次将“技术转让审查”与“第三国加工能力”明确挂钩,尤其针对中国稀土加工技术(xī tǔ jiā gōng jì shù)的对欧转让设定了更为严格的前置审查程序。本文基于公开的立法动态与行业信源,就政策变化、受影响群体、生效时间与行动要求进行解读。具体条款内容、投票结果及实施细则,请以欧盟官方公报(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Union)发布的最新文本为准。
一、政策背景:稀土供应链的“欧洲焦虑”
欧盟在2024年通过的《关键原材料法案》设定了四大基准:开采、加工、回收和进口多元化。其中加工环节的短板尤为突出——目前全球约90%的稀土加工产能集中于中国。欧洲虽然拥有部分开采项目,但缺乏规模化、低成本的分离(fēn lí)与冶炼(yě liàn)能力。此次修订的直接动因,是欧盟内部关于“技术主权”与“投资开放”的激烈辩论。一方面,欧洲车企和风力发电机制造商急需稳定的永磁体(yǒng cí tǐ)供应;另一方面,欧盟委员会担心核心技术单向流出后,欧洲本土加工产业将永久失去竞争力。
修订后的法案在原有“战略项目”(Strategic Projects)认证体系中,新增了“外国实体技术许可与技术转让风险评估”条款。这意味着,任何非欧盟实体,尤其是被认定为“第三国重要市场参与者”的企业,向欧盟境内实体转让稀土加工相关专利、专有技术(zhuān yǒu jì shù)、工艺配方或设备设计方案时,需满足新的审查要求。中国作为全球稀土加工技术的主要持有方,其企业对欧技术授权、合资建厂、设备出口附带技术服务等行为,将受到直接影响。
二、新审查要求核心要点
根据已公布的修订草案要点(截至2025年第三季度,最终法条以官方发布为准),新审查要求包含三个层次:
- 强制性通知(Mandatory Notification):凡涉及欧盟境内年产能达到“关键原材料加工门槛”的项目(例如稀土氧化物年产能≥5000吨,具体数值待定),若技术来源为第三国国有控股企业或受第三国政府补贴实体,必须在签署技术许可协议前至少6个月,向欧盟委员会工业与安全总司提交技术转让通知。
- 安全与互惠评估(Security and Reciprocity Assessment):欧盟将评估该技术转让是否可能增强第三国对欧盟市场的“战略依赖逆转”,即受让方是否会被技术输出方通过售后限制、耗材绑定或后续升级封锁等方式控制。同时,欧盟将审查输出方所在国是否对欧盟企业提供对等的技术准入。
- 外资审查联动(FDI Screening Linkage):新法案要求各成员国将技术转让审查与现行的《外资审查条例》(FDI Screening Regulation)进行程序性连接。即使交易不涉及股权收购,仅以技术许可费(licensing fee)形式进行的合作,只要涉及“关键原材料清单”中的轻稀土(铈、镧等)和重稀土(镝、铽等),均需获得成员国主管部门的“无异议意见”。
三、对中欧技术合作的实际影响
这一修订意味着中国稀土分离技术(例如溶剂萃取法)和稀土金属电解工艺的对欧输出将不再是纯粹的企业商业行为。以2024年中国某企业与法国某化工集团拟在敦刻尔克建设的稀土分离工厂为例,该合作涉及中国公司提供完整的皂化萃取工艺包,并派技术人员赴法调试。在新审查要求下,该协议必须首先通过欧盟层面的技术安全评估,且技术输出方可能需要提交详尽的“工艺不可替代性证明”,说明为何欧洲企业无法从其他渠道获得同等技术。
更深远的影响在于,欧盟可能后续建立“关键技术不依赖清单”(Critical Technology Non-dependency List),将中国开发的稀土加工技术标记为“需审慎转让”类别。这意味着中国技术持有方在与欧洲合作伙伴谈判时,需增加额外的合规条款,例如:数据跨境传输限制、技术迭代升级的永久访问权、以及争议情况下的强制回购义务。这些条款在过去的技术许可合同中极为罕见,将显著拉长谈判周期。
四、受影响群体与生效时间
受影响群体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 群体 | 影响方式 | 应对优先级 |
|---|---|---|
| 中国稀土加工技术持有企业(包钢稀土、厦门钨业、北方稀土等下属技术公司) | 对欧技术许可、合资建厂、设备出口附带技术服务均须接受前置审查,合规成本增加30%-60% | 高——立即梳理在欧项目 |
| 欧盟境内稀土加工项目开发商(Molycorp、Carester、Neo Performance Materials等) | 获取中国技术的难度提升,项目投产时间可能推迟2-3年 | 高——需提前设计技术替代方案 |
| 下游采购方(汽车电机、风电整机、军工电子企业) | 永磁体供应短缺风险加剧,价格波动加大 | 中——通过长期采购合同对冲风险 |
| 跨境法律与投资咨询机构 | 迎来新的业务增长点,需要快速建立对欧盟新规的理解 | 中——跟踪实施细则 |
生效时间:欧洲议会通过修正案后,还需经欧盟理事会正式批准,并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发布后第20天生效。预计该修订版本将在2025年第四季度或2026年第一季度正式实施(具体日期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考虑到新审查程序需要配套实施细则,欧盟委员会将在生效后6个月内发布“技术转让审查操作指引”,包括申请表格、审查时限(拟为90天)以及豁免条件(例如用于实验室研发或小批量试制的技术许可,其年产能不超过10吨时可豁免)。
五、行动要求:中欧企业如何应对
根据政策变化节点,建议相关企业分三阶段行动:
- 第一阶段(法案正式公布前):中国技术输出方应全面盘点现有与欧盟实体签署的技术许可协议,识别哪些合同涉及“关键原材料加工”且未包含政府批准条件。对处于谈判期的项目,立即加入“因法律变更导致许可无法实施,双方互不追责”的条款。
- 第二阶段(生效后至指引发布前):欧盟受让方应主动向成员国主管部门进行“预沟通”(pre-notification),即使尚未达到通知门槛,也可寻求书面确认,避免后续因口径变化而违规。同时,双方共同准备“技术安全白皮书”,论证该技术转让不会导致欧盟产生新的依赖,反而能促进欧洲本土循环经济。
- 第三阶段(指引发布后):建立合规监测机制,每季度核查欧盟委员会更新的“受审查技术清单”和“受限制实体名单”。对于已获批的技术转让项目,密切注意附加条件中的“技术使用地域限制”和“再转让限制”,避免因与第三方合作而违反审查决定。
六、行业展望:合作与审查并行
需要指出的是,此次修订并不代表欧盟完全关闭中国稀土技术对欧输入的大门。欧盟内部仍存在较强的务实声音——欧洲风能行业协会曾公开表示,若禁止中国技术转让,欧洲建设稀土加工产能的成本将上升40%,时间成本将增加五年。因此,修订后的法案大概率采取“原则许可、个案审查”的路径。对于能够证明技术转让将带来欧洲本地就业、固废处理改善以及废料回收闭环的中国企业,仍有望获得许可。
未来可能出现的新型合作模式包括:中国技术以“嵌入欧洲本土研发机构”的方式转让,即由中国企业与比利时鲁汶大学、德国弗劳恩霍夫协会等研究机构联合成立技术验证中心,以“共同开发”之名替代单纯的“技术许可”。这种模式可能更易通过欧盟审查,因为知识产权(zhī shi chǎn quán)由双方共有,且技术不直接转移到某一商业竞争对手手中。
NEXT STEPS(下一步行动)
1. 立即订阅欧盟委员会内部市场、工业、创业和中小企业总司(DG GROW)的简报,获取《关键原材料法案》修订案官方文本及实施影响评估报告。
2. 于2025年第四季度前完成企业合规摸底,重点排查包含“工艺包转让”“酸化焙烧(suān huà bèi shāo)技术”“萃取槽设计图纸”等关键词的合同。
3. 联合欧洲商会及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向欧盟贸易总司提交行业反馈,争取将“非关键应用领域”的稀土永磁材料(例如消费电子)排除在技术审查范围之外。
4. 关注2026年将启动的“欧盟关键原材料技术平台”首批项目中,是否包含“第三国技术参与”的试点类别,提前申报加入试点。
5. 若贵司已有对欧技术合作意向,建议即刻启动“双轨谈判”——商业谈判与技术预审查程序并行,预留至少9个月的法律审批时间。所有政策细节以欧盟官方最新发布为准。


